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着力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新农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六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镇(办事处)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市本级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六县(市)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7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市区参保人员参保补贴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执行(见附表),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徐州经济开发区参保人员参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六县(市)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