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夜市发展,促进夜间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打响“美食天堂”品牌,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美食夜市一条街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属地政府负责,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加强夜市建设和管理。各城区可参照特色街管委会的建制或根据实际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卫生、工商、交警等部门,要将夜市建设管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以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规划、城管、建设、电力、环保等部门要在夜市周边规划设置水电供给、污水排放、公厕、公交车站点、免费自行车服务点等配套设施,为夜市经营提供相关便利。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夜市周边环境的管理,取缔无证摊贩,保证夜市出入口畅通,防止夜市范围无限扩大。同时,要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强化检查、严格考核。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夜市举办者的申请,按照夜市经营时间,在占道经营的夜市区域设置交通限制措施,划定旅游车大巴下客点或泊车位,优化交通组织,改善夜市交通环境。
  
  六、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把夜市品牌创建活动列入市旅游促销对外宣传推行计划,与其他旅游促销宣传计划一并实施。同时,要把旅行社带团去夜市参观消费列入对旅行社年度考核内容。
  
  七、夜市举办者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并优先接收已整治关闭夜市中的经营户。市区失业人员进夜市合法经营的,可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的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相关政策。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夜市,根据夜市建设投资额和完成时间对夜市举办者予以奖励。
  1、对2010年6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2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2、对2010年12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3、对2011年12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九、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4号)精神,夜市四至范围内公共设施附属广告收益上缴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给夜市管理机构,用于夜市的建设和管理。
  
  十、夜市运行管理实行“以市养市”,经费主要来源为摊位出租收入,如有不足,由各区财政负责承担。中山南路美食夜市运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上城区共同承担。
  
  十一、夜市经营性水、电费价格与民用水、电费价格间产生的差额费用,由属地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十二、夜市垃圾清运、处置和道路保洁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筹措解决。夜市经营者摊档的餐车及相关用具的存放,由属地政府提供方便。
  
  十三、夜市四至范围内,美化夜市街景设置的路灯、过街灯、地灯、公益性广告等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均纳入夜市建设规划,接入城市路灯网,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四、夜市发展培育期为三年(2010年1月-2012年12月)。培育期内,夜市经营户的纳税参照农贸市场经营户的纳税办法执行。
  
  十五、建立夜市建设与管理目标考核制。杭州市区夜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夜市建设与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夜市举办半年后,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成绩计入市对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以上政策执行期为三年,由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