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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精算制度及相关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非寿险精算人员队伍的培养,提高精算人员的专业技能。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信息,提出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废止。 附件:1、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2、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合理充分,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进行审核的职责,确认xx保险公司提供给精算责任人的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遗漏,数据真实、完备、准确,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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