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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筑便函[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申报资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其中(二)--(五)项为附件材料。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人员,需要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基本情况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二)书面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采用计算机打印,其中一份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并加盖企业公章;相关原件现场查验后退回。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申请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人员,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5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经市建交委初审后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联 系 人:赵 博
  联系电话:24538461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
  2、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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