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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全过程。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上解、下拨、存储和调剂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及存款计息情况,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监委会是代表政府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为监委会成员。监委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局,承担监委会日常工作,业务工作由劳动保障局负责。待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监委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指导并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召开监委会会议;定期向上级监委会报告基金收支、结存情况;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基金收支、结存情况。
  
  第十条 在监委会的统筹协调和领导下,逐步形成以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为主导,经办机构自我监督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指监委会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的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经办机构自我监督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的审计稽核机构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应当在监委会的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的监督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贪污、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人民银行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基金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加强对代发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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