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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表、汇总表(见附1、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正式下发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底前正式行文将企业或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核和汇总,研究提出全省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当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申请安排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一季度,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省财政厅要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拟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我省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将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确认后,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要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转拨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资助或贴息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建立特色产业资金项目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评价,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和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检查,要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