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不含宁波)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及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实施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2);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经确认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并通过内网将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由省财政厅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4),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