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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中标企业履行合同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规范、公开和透明,现就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州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州、县财政部门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负责监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经制度,建立相应的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退还工作。
  
  二、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提交7倍的差额履约保证金,并以现金方式缴纳。
  
  三、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到达州、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履约保证金专户,且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中标人凭财政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到帐证明才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有关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等监督部门应加强备案审查。
  
  四、基本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并签发交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无资金利息)。此规定应载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
  
  五、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工程量价款按合同约定完成并交工验收情况下同第四条规定,如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价款已经拨付完毕但工程还未完工的情况时,须由中标施工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监理单位证明、项目业主确认按未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拨付,剩余差额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并签发交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无资金利息)。此规定应载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
  
  六、州、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对需提交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从严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处罚和通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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