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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22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商贸流通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电子商务促进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统一设立“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省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或服务我省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年度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分档差别补助,省补资金逐步推行因素法切块下达。
  (四)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传统流通业态扩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大型流通企业培育。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的龙头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提升发展传统商贸业。支持百货商场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和商场化改造;支持发展餐饮业、商业老字号和商业特色街建设。
  (四)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社区商贸龙头企业;支持社区商贸服务连锁网点、“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扶持家政就业培训;支持具有公益性的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五)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品牌企业开设省外连锁网点和商场专柜;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六)推广商贸流通科技应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节能、物流、射频等现代技术,提高流通领域科技水平。
  (七)其他。支持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训、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奖励3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种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以及年度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无偿补助。
  (三)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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