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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质安[2010]3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六)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九)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十七)诚信、廉政建设制度;
  (十八)安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机构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与监督执法水平,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
  主任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助理监督员协助主任监督员、监督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
  助理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资格。
  
  第二十条 主任监督员和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验。
  各级监督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监督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其《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每年参加各类专业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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