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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豫交[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纪发〔2010〕15号),参照省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厅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纪发〔2010〕15号)和省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厅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结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认真解决公务活动中存在的追求豪华、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等问题,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作风。
  
  二、治理内容
  
  (一)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配备、更换、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管理,实行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定额核算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定期公示或通报单车油耗、运行费用等情况。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201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在澄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检查车辆购置和运行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坚决纠正各种公务用车违纪问题。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和离退休,不准带走原单位车辆;能在现有车辆中调整的,不准配备新车。严格控制配备使用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实行集中管理,不得成为领导干部专车。严禁党政机关干部以权谋私,长期借用、租用企业或下属单位车辆;严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乘坐军、警牌照小汽车;严肃处理采取公车入私户和分开购车发票等手段规避备案制度变相乘坐超标车问题;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公车私用、酒后驾车以及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等问题。
  
  (二)认真治理违反公务费用支出管理规定的问题
  
  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审核,严格预算调整,防止超预算支出。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强化账目和现金管理。积极推进政府财政预算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切实控制公务接待、各类节会等公务费用支出,规范接待程序,严格报批手续,大力压缩后勤保障运行成本,确保节约指标落到实处。结合实际推广电子政务,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2010年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狠刹奢靡之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和不按规定地点接待,以及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宾馆酒店客房供个人使用。严禁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严禁以组织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问题;严肃查处用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问题。
  
  (三)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2010年因公出国(境)人数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压缩10%。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党风党纪和外事纪律教育。落实证照集中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分别上交厅办公室和厅人事劳动处保管。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201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公示制度,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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