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
  现将《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09〕116号,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卫生部2010年1月8日全国临床路径试点工作会议要求,为有序推进北京市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的《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实施临床路径的管理组织。
  (一)北京市卫生局成立市级组织机构
  1、成立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和各试点医院院长组成。
  各试点医院医务处处长作为联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2、成立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家工作组
  ⑴内科专业组:由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儿科专业、肿瘤科专业等专家组成,并确定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
  ⑵外科专业组: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小儿外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等专家组成,并确定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
  ⑶妇产科专业组:妇科专业、产科专业等专家组成,并确定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
  ⑷五官科专业组:眼科专业、耳鼻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等专家组成,并确定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
  3、成立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护理工作组
  由北京市护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担任。
  (二)各试点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1、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按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09〕116号)的要求落实。
  2、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专家组
  各试点医院根据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和病种确定专家组人员。主要负责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专业问题的协调解决。
  3、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
  具体按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09〕116号)的要求落实。
  以上组织的建立工作应在2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是有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必须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一)市级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局每季度召开1次试点医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或体会,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
  2、专家组督查制度。市卫生局临床路径管理专家工作组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至少对试点医院进行1次督导检查。
  3、定期报告制度。各试点医院每季度向市卫生局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市卫生局在汇总分析后,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全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在2010年10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4、科室申报制度。各试点科室在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就序后,要向本院领导小组报告,在各试点医院专家组按要求进行评估,做出“符合实施临床路径条件的结论”后方可实施。
  (二)试点医院管理工作制度
  1、督查制度。各试点医院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对本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进行1次督查。
  2、培训制度。各试点医院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流程、重要意义进行全员培训,各试点科室要对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工作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综合培训。
  3、分析制度。各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各级组织,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4、评估制度。各试点医院每月组织对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突破与进展、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床位使用率、安全性、路径变更等)进行1次综合评估。
  5、统计制度。各科室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部门报告。医院综合统计后按季度上报市卫生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