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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2.计算方法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cod排污费金额= 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cod实际排放量
  (四)每年1月15日前,燃煤电厂将上年度的各发电机组的实际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实际煤耗和实际煤种含硫量及设计脱硫率,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将上年度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值、实际排放量及行业cod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上年度实际脱硫率和脱硫设施投运率、本年度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上年度cod实际排放浓度值和实际排放量、本年度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so2、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标准核定燃煤电厂各机组应缴纳的so2排污费总额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cod排污费总额,按规定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时征收。
  (六)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物价局要加强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燃煤电厂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要联网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实时传送监测数据。脱硫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3号)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四、除本通知新的规定外,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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