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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禁渔期后的管理 禁渔期结束后,要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规范捕捞许可证管理。坚决取缔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等禁用渔具,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作业行为。 七、具体要求 (一)做好长江刀鲚、“四大家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证的管理工作。“两证”的申领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以上年《刀鲚专项(特许)捕捞日志》作为今年长江刀鲚捕捞证核发的依据之一。长江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应发给持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专业渔民,只允许使用流刺网作业,网目不得小于40毫米。刀鲚捕捞期间(4月27日-5月26日),各渔政机构要加大巡江检查力度,防止无证捕捞影响禁渔管理工作,督促船主做好《捕捞日志》记录,捕捞结束后10日内交回发证机关。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延长捕捞期。凡越权、违规签发捕捞许可证或捕捞秩序混乱的地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分配数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禁渔期管理应急反应机制。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渔政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渔政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经费、车辆、船只、人员,提高禁渔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渔政船艇的检查、日常保养工作,确保随时处于适航状态。禁渔期间,各地执法行动负责人的手机要确保24小时畅通。3月25日前,长江沿岸各县(区)将禁渔期值班电话、传真电话、禁渔执法行动负责人的办公、住宅电话、手机号码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由各市统一汇总后于3月28日前发送电子文档到省渔政局。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各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结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现场拍照、摄像、笔录、证据登记保存等取证工作,重视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保证每一个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在结案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设立禁渔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群众共同维护禁渔秩序。向社会公布禁渔举报投诉电话,对所有投拆举报必须逐件登记,及时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必须迅速调查,在一周内上报结果。省农委长江禁渔举报投诉电话:0551-2642731、2670164。 (五)资源保护与救助渔民相结合。禁渔期间,各地要对长江专业和兼业渔民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关注突出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安排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通过项目扶持、争取低保、安排救济、发动捐助、廉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专业渔民困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增加渔民负担。 (六)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省农委《关于报送2009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总结及做好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10〕91号),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增殖行为,扩大放流规模,加快资源恢复,提高禁渔效果, (七)安排好资源监测工作。为掌握长江渔业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评估长江禁渔及增殖放流效果,有关监测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渔业资源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和信息反馈。监测船要随船携带特许捕捞证,悬挂监测标志旗,在规定的江段和时间执行监测任务。 (八)预防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禁渔工作中要始终不放松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务必做到思想认识、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四到位”。密切配合长江海事部门定期开展渔船、渔港及渔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检查,严禁渔船占用航道生产、夜间和危险天气冒险生产、不着救生衣生产、违章载客运货等行为,坚决防止长江水上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九)做好材料报送和禁渔总结工作。各地要在重要行动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禁渔简报。7月5日前,请各县(区)将长江禁渔情况总结及长江禁渔数据统计表(见附表,可从安徽渔业网http://yyj.ahny.gov.cn/sites/yyj下载)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渔政局。各市汇总后,7月10日前报省渔政局。报送纸质文件时,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电话:0551-2642731,传真:0551-2646164,e-mail:0551yy@163.com。 附件2: 安徽省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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