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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厅、省民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
  (省教育厅 省体育局 省卫生厅
  省民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为建立健全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工作,根据《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苏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理念,认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公告制度,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发展趋势,为科学评价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供依据,推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实现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2010年8月和2012年7月,分别建成省级和市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平台,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形成全省和各市学生体质健康报告并及时公布。
  (一)在实施国家相关监测、测试工作基础上,科学有效整合各类监测力量,合理布设监测点,建立健全全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
  (二)开展多维度监测,提高监测效能,及时、全面掌握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发展动态,为学校体育卫生以及教育研究和教育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客观评价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各地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提升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四)通过监测信息反馈,强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信息化管理,实施全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公告制度。
  
  三、体系构成
  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由监测机构和研究机构组成。
  (一)监测机构
  1.省级监测站点:包括省级监测机构和监测点校。其中,省级监测机构为省教育厅设立的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监测点校为承担省级监测任务的有关高校和中小学。
  省监测站主要负责制定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监测工作培训、组织监测工作督查、及时收集监测数据、参与起草监测报告和做好新闻发布会准备工作等。中小学监测点校在省监测站和各市教育局、市级监测站的指导与管理下,主要负责身体素质部分的测试,有关健康检查部分由各市教育局、市级监测站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测队伍到监测点校开展检测。高校监测点校在省监测站的指导下,负责身体素质部分与健康检查部分的监测工作。
  2.市级监测站点:市级监测站点组成比照省级监测站点安排。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设立县级监测站点。
  (二)研究机构
  1.省级研究机构:省教育厅依托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研究中心,建立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研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抽样检查和科学分析监测数据、研究制定各类监测报告、做好新闻发布会各项准备、参加监测工作督查与培训工作等。
  2.市级研究机构:由各市参照省里模式建立。
  
  四、监测项目
  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主要开展全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其监测项目与指标主要反映全省6-22岁城乡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有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抽测、江苏省大学一、二年级学生身体素质抽测、江苏省学生常见病防治指标监测、学生健康体检情况抽测、学生缺课情况监测等也纳入监测体系,具体按年度计划进行。
  
  五、监测站点设置
  (一)设置要求
  1.省级监测站点:省级监测站设在南京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已于2004年建立)。省级监测点校要选取领导重视、有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具备开展身体素质测试所需条件的学校。各市的省级监测点校一般包括城市小学、初中、高中和农村小学、初中、高中共6所学校。高校监测点校由省教育厅确定。监测点校原则上相对固定。
  中小学监测点校不需专门配备健康检查所需的设施设备,相关设施设备以省辖市教育局(市级监测站)为单位配备。
  2.市级监测站点:市级监测站一般设在本级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或中小学教研室,负责对本级监测点校以及辖区内省级监测点校的指导与管理,接受省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市级监测点校比照省级监测点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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