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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我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贸促财字〔2010〕第0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你会应将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的仲裁费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市财政局将核减2010年下达你会的财政预算指标,并对你会2010年缴入市财政专户的仲裁费与当年已拨付的经费予以清算,请你会做好相关核算工作。 三、接函后,请你会按规定及时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和票据缴销有关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