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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前期款; (二)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已经专业机构核定,并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认; (三)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开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的《认定单》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结构,交付使用日期,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情况表(以下简称《预约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房地产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 (八)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十)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十一)业主临时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含预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七、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根据《预约单》受理预售项目,确认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备,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八、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