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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许可[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利用硫酸生产余热发电1500KW机组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
  三明市经贸委明经贸综[2010]13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司利用硫酸生产余热发电1500kw机组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硫酸生产过程余热,同意建设1500kw机组及配套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和6万吨/年锌精矿制酸装置产业的蒸汽余热,购置1台8t/h、3.82mpa余热锅炉和1套1500k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等相关设备,建设1座1500kw余热发电站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为1200万kwh。
  
  四、项目总投资1165万元(含铺底流动资金15万元)。资金来源全部是企业自有资金。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发挥预期效益。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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