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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由年满18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区(市)可扩大到城镇居民。
  
  二、个人缴费标准。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调整为每年按绝对数值缴纳,标准为100元(残疾人缴费档次)、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55元。滕州市、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5%;其余部分由区(市)统筹解决。已经纳入国家试点(市中区)和今后再纳入的区(市),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仍按上述比例负担执行(其中市中区由市级财政负担15%)。
  
  四、缴费补贴。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补贴调整为所有缴费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市)确定。缴费补贴比例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25%;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五、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可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缴费年限。45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缴费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鼓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村(居)试点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免缴费的农村居民,由已年满65周岁以上调整为已年满60周岁,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八、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缴费及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由市、区(市)各负担50%。
  
  九、按照国人口发[2009]101号、鲁人口发[2010]5号和枣发[2009]15号文件要求,对自愿参保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增加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的,可对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参保提高补助标准。
  
  十、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暂不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如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我市试点政策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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