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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的批复


  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12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网络实验室的病毒分离工作科学、有效、安全地开展,我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你单位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了生物安全的专项检查。经认真细致的现场检查,结合资料审阅,专家组一致认为你单位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在生物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已具备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所需的生物安全条件。为此,同意你单位在“非必需不开展”的原则下,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今后日常分离培养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生物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特此批复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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