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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22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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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凭证)复印件及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4.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5.申请补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6.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奖励方案由省商务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奖励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94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8月底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商务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等审核。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地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商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开始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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