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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豫交规划[2010]229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程序
  
  
  
  一、铁路与高速公路交叉
  
  1、由铁路部门按照豫政办[2008]7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制订与相关公路的穿越方案;
  
  2、铁路部门将穿越方案分别递交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省交通运输厅;
  
  3、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收到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穿越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铁路部门应积极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沟通,根据审查意见积极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
  
  4、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收到铁路部门修改方案和书面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和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5、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6、对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铁路办,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取得相关各方一致意见后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7、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铁路部门签订穿越协议。
  
  8、铁路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施工行政许可。
  
  9、其它事宜按豫政办[2008]7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路与国道、省道交叉
  
  1、由铁路部门按照豫政办[2008]7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制订与相关公路的穿越方案;
  
  2、铁路部门将穿越方案分别递交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3、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到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穿越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铁路部门应积极与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沟通,根据审查意见积极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
  
  4、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到铁路部门修改方案和书面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和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5、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在收到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上报的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6、对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并协调相关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7、对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协调仍存在问题的穿越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将相关穿越方案和协调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铁路办,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取得相关各方一致意见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8、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批复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铁路部门签订穿越协议。
  
  9、铁路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施工行政许可。
  
  10、其它事宜按豫政办[2008]7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与县、乡道交叉
  
  1、由铁路部门按照豫政办[2008]7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制订与相关公路的穿越方案;
  
  2、铁路部门将穿越方案分别递交县(市)交通部门和省辖市交通部门;
  
  3、县(市)交通部门在收到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穿越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铁路部门应积极与县(市)交通部门沟通,根据审查意见积极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
  
  4、县(市)交通部门在收到铁路部门修改方案和书面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和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上报省辖市交通部门;
  
  5、省辖市交通部门在收到县(市)交通部门上报的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6、对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省辖市交通部门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并协调相关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7、对经省辖市交通部门协调仍存在问题的穿越方案,由省辖市交通部门将相关穿越方案和协调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铁路办,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取得相关各方一致意见后由省辖市交通部门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8、县(市)交通部门在省辖市交通部门批复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铁路部门签订穿越协议。
  
  9、铁路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施工行政许可。
  
  10、其它事宜按豫政办[2008]7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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