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40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一)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1000人以上,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以上(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200人以上)。 (三)全市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30000人以上。 二、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把扩大内需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培养新经济增长点与形成新就业增长点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困难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市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所属街道(乡镇),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并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四、各县(区、管委会)要于2011年3月中旬组织自查。市政府将于2011年3月下旬对各地2010年度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附件: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备注: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对象为城镇各类单位就业转失业再就业人员,但不包括农民工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2.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对象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的城镇四类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