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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江苏省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并更名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将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调查和监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三)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和评价保健食品安全状况,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根据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实施。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八)承担进口药品、中药材及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的通关备案工作。
  
  (九)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质量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抽检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十)指导和监督稽查队伍和区县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受省局委托,承担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审核、注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信访举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餐饮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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