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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季度电子申报功能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年度申报功能已正式开通启用,按照省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工作安排和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开通并推荐使用该系统电子申报季度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路径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功能已经挂接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登录方式相同(纳税人端通过省局外网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登录,税务人员内网登录地址http://76.16.16.137,详见鲁国税函〔2009〕65号通知要求)。凡使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的查帐征收、核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在左侧功能菜单中出现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功能,纳税人利用此功能完成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功能说明
  
  目前省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功能为纳税人在外网填写数据申报,进行数据校验后上报,税务局端接收后不再进行审核,自动导入综合征管系统V2.0。
  
  特别注意:目前企业所得税季度电子申报系统暂只负责申报,未实现税款的自动划转,季度申报数据进入综合征管系统后,各地要从综合征管软件前台进行税款征收。
  
  三、其他说明
  
  (一)省局电子申报系统使用要求
  
  由于各地税库银软件不统一,省局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税款自动划转功能将在下半年逐步测试开通。目前已实现企业所得税季度电子申报自动划款的市局,在省局申报系统实现税款自动划转之前也可继续使用本地电子申报系统完成季度申报工作;其他未实现企业所得税季度电子申报功能的市局,要求统一选用省局电子申报系统进行季度申报。
  
  (二)应用情况报送要求
  
  为防止重复申报现象发生,要求每个市局只能使用一种电子申报系统完成季度申报功能,并注意向所辖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局要结合本地电子申报系统建设,充分论证,将电子申报系统季度申报功能选用情况,于4月2日前报送省局(信息中心、所得税处),省局季度所得税电子申报功能于4月3日正式开通。
  
  (三)税务局端技术支持
  
  季度所得税电子申报功能开通后,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操作问题,请与省局技术支持联系,联系电话:0531-85656575 ,0531-85656455, 或0531-85656000转8806,0531-85656000转8822,需要处理的问题提报单报送到新邮件省局\电子申报系统项目组\情况反馈,省局安排专人查收处理。纳税人端技术支持热线同年度申报一样将在系统通知通告中及时公布,请注意查看。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季度申报操作说明(略)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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