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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 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216种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收支范围与标准,政府负责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补助依据编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确定。其中,补助资金安排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缺口补助、保证工资总额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分配按照基本补助加绩效补助确定,绩效补助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补助和服务量补助。 明确分级负担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补助政策,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缺口补助,市与市内四区按1︰2的比例分担;市与五市三区按照1︰2的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实行政府补助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达到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四)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 在制定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同时,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逐步完善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道)卫生院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推广实施镇(街道)卫生院对所属村(居)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探索实行区市、镇(街道)、村(居)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 2.严格编制管理。政府设立的镇卫生院编制由市编委办按省规定提出我市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服务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镇卫生院编制以区市为单位核实,报市编办核准,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青岛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青编办字〔2007〕60号)确定的标准,由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意见报市编办审批,以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的人员管理机制。各区市要按照核定后的人员编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4.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5.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规定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职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