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电网和发电企业要以年度计划调控目标为依据签订购售电合同,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电力调度部门要按照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发电设备检修、电网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等因素,编制下达月度调度计划及日发电计划(曲线)。 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三公”调度,继续执行月通报、季度召开发布会的制度。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调度信息,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的电量将在年度调控目标中核减。 四、各有关市发改委、工信局要做好各市所属非统调公用电厂的管理工作,掌握运行情况,协助落实非统调公用电厂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省电力公司要将非统调公用电厂的发电量调控目标下达到地区、县(市)调度机构,严格考核。 五、在电力供需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对各发电企业电量计划调控目标进行合理调整。本年度计划为新建机组预安排了发电量,在投产前一个月,发电企业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申请。遇重大变化需变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提前一个月提交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变更申请。 附件:《2010年河北省南部电网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表》(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