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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备[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青海省《青海省低层民用建筑平板主动式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青海省低层民用建筑平板主动式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1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67-2010。其中,同意将第1.0.4、3.1.6、3.1.7、3.2.1、3.2.2、3.7.1、4.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地方标准《青海省低层民用建筑平板主动式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附件:
  
  
青海省地方标准《青海省低层民用建筑平板br /  br /  /divbr /  br /  主动式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1.0.4 在既有低层民用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1.6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1.7 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3.2.1 建筑主体结构应能承受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具有相应的承载力以确保结构安全。
  
  3.2.2 在既有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时,应按现行规范对原建筑支承构件进行计算复核,以确保原建筑结构的安全。当原有结构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7.1 低层建筑太阳能供热采暖的电气设计除应满足系统供电负荷(包括辅助加热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安全要求。
  
  1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供电应设置专用供电回路,回路中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 。
  
  2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过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3.4 支承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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