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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承担维修管理工作的机构认真落实《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发展。为深入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全面掌握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各地好的经验、研究进一步推动工作加快发展的对策,提高农机维修质量,推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在全国开展《规定》落实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承担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相应机构。检查内容为《规定》中第一章至第五章的所涉及的条款、《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6号)有关要求,及相关农机维修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检查提纲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工作于2010年7月-11月进行,检查方式采取省级自查和部级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7月下旬-9月20日前为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的时间;10月-11月我部将组织人员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大检查对落实《规定》、提高农机维修质量的重要性,把大检查作为当前指导管理农机维修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筹划、组织开展大检查的自查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二)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农机维修的法规、规章和此次大检查的内容,抓住检查重点,深入维修网点,开展全面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提出整改要求,保证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搜集典型案例和资料,研究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认真编写好检查总结报告,于2010年9月底前报送我司监督管理处,同时将报告电子版发送njhjgc@agri.gov.cn电子邮箱。检查结束后,我司将通报全国大检查情况。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落实情况检查提纲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一、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基础 1、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包括省、地、县各级农机维修管理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主要职能;各级从事农机维修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数量、比例,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数量、比例等。 2、工作经费和投入情况。包括近年来各级用于农机维修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数额和来源;用于农机维修技术研发、规范制定、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公共服务的资金数额和来源;用于支持农机维修网点、农机服务组织维修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数额和来源等。 3、法规制度和政策情况。包括各级人大、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农机维修管理的法规、制度;各级支持农机维修业发展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二、农机维修管理规定落实工作 1、组织学习宣传情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6号)要求,各级在组织学习和宣传《规定》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效果和经验等。 2、建立工作机制情况。各级在贯彻落实《规定》方面,制定了哪些实施办法和方案;是否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是否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监督管理制度;是否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是否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是否建立健全维修网点管理档案等。 3、推动电子化审批情况。是否组织培训、使用《农机维修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做到《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网上审报、审批、打印、查询;是否做到农机维修网点信息统计、汇总和网上报送等。 三、农机维修管理规定落实效果 1、维修经营许可情况。有多少数量和比例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并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审批程序》审批、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