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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一批法规制度。一些地方通过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有力推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制度建设。目前,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政策性文件。北京、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陕西等省、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意见》,将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具体细化为书面申请、集体研究、技术论证、部门联审、专家评议、公众参与、请示上报、人大备案等八大环节。河北省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下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修改控详规以及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程序作了限制性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长春市以清查项目、查处案件为切入点相继出台了《长春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办法》、《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原则》、《长春市关于违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各地还就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政务公开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建立起了规划批前和批后公示、近期建设项目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和批后公示、违法查处公示,以及社会监督员等制度。 二、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专项治理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整改。主要有: (一)一些地方自查自纠不够深入。少数地方对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仍然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有的自查自纠不深入不扎实,基础性工作薄弱,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还存在着“零问题”、“零案件”的情况;有的上报情况不及时,数据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况。另外,一些地方对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视不够,一些明显与《城乡规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清理纠正。 (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当前,群众投诉反映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举报量依然居高不下,但一些地方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不够有力,查办案件的力量投入不足,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少数省(区、市)对两部转办案件不够重视、不够严肃,有的对两部要结果的案件不予回复或回复时间超期过长;有的对转办案件不直接进行调查处理,转交投诉涉及的地市城乡规划部门调查处理,甚至回函直接转呈下级报告,对需核实的问题,不下判断、结论,不提整改意见措施。2009年,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共向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发转办函83件,其中要求按期回复结果的有51件;截至2010年2月12日,已收到回复42件,9件尚未回复。 (三)各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各地对于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做法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少数地区存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决定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现象,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对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另外,一些城市控规覆盖面小,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缺乏控规依据,规划条件审批随意性大。 三、2010年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2010年3月4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今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作了重要讲话,对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何勇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容积率专项治理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治理力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研究,2010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检查。重点对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