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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函[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部分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署,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对细木工板、家用燃气灶具、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加热器四类产品开展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细木工板、家用燃气灶具,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加热器四类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状况,摸清四类产品质量状况,依法及时查处企业质量违法行为,深入分析产品质量问题,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四类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针对全国所有四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以及细木工板、家用燃气灶具、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等三类产品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室内加热器的相关认证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细木工板、家用燃气灶具、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加热器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必备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违法行为,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同时,还要突出以下重点:细木工板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胶粘剂或使用劣质胶粘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是否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环保设施能否连续有效运行,排放是否达标:室内加热器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和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等是否符合认证的相关要求。
  
  (二)深入开展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
  
  各省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总局具体部署,组织对四类产品的所有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企业调查。产品抽样和企业调查工作应与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各省级质监局应指定具备法定资质、技术力量强的检验机构承担此次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要组织市县质监局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和调查工作,并跟踪掌握此次进展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四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及生产企业情况。对未能抽查或调查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摸清情况,确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对在抽样、检验、调查等环节发现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等存在问题,要通报发证制度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总局,对发现的无证生产企业,应直接移送执法部门,不再进行抽样、检验和填报企业调查表。
  
  (三)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各省级质监局要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中发现的企业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对有关生产企业予以查处。
  
  1.对不再从事细木工板、家用燃气灶具、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生产的企业,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室内加热器产品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企业认证证书。对发现的无证生产行为,要依法查处,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取缔违法企业。
  
  2.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各省级质监局要切实组织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大执法查处工作力度,对严重违法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对制假售假涉嫌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督促有关企业按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3.对于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细木工板甲醛释放量超标、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室内加热器存在安全隐患、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铅排放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售出产品,并限期整改。对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生产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质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和联动抽查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认真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工作。
  
  (二)本次部分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和全国联动抽查工作由各省级质监局监督处牵头,会同生产许可和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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