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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
  (单位: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导性招生计划

北京

55000

天津

55500

河北

450000

山西

270000

内蒙古

140000

辽宁

225000

吉林

140000

黑龙江

180000

上海

50000

江苏

470000

浙江

300000

安徽

410000

福建

230000

江西

285000

山东

550000

河南

685000

湖北

440000

湖南

375000

广东

750000

广西

320000

海南

62000

重庆

185000

四川

550000

贵州

200000

云南

240000

西藏

18000

陕西

335000

甘肃

180000

青海

32000

宁夏

38000

新疆

130000


  说明:本计划包括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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