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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