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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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