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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和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的意见》(浙农科教〔2009〕1号)精神,为深化农民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加快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简称培训项目)在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训项目实施任务主要是指对农村实用人才生产经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所开展的中、短期培训。其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以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服务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增强农民创新意识、提升创业理念和水平为重点,对其进行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提升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是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定向转移就业资格证书培训。 第四条 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农培(才)办,按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要求及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年度申报计划,结合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培训项目的控制数量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项目申报对象为各区、县(市)农培(才)办、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实训基地、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各区、县(市)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杭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项目申报表》报当地农培(才)办。各农培(才)办筛选、初步审核汇总报市农培(才)办。 2、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农培(才)办申报。 3、市农培(才)办根据申报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或专家论证审核,确定当年培训项目。每年7月,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等因素,对当年的培训项目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各区、县(市)农培(才)办和市级培训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申报年度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市农培办于3月上旬将年度培训项目下达给区各、县(市)和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实行管培分离。农民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要求,认定或招标确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各级农民培训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方案实施,并建立电子化培训台账。培训台账信息包括学员情况、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等有关信息。项目培训机构每完成一期培训,须在15天内在“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台账信息。 第十条 各区、县(市)农培(才)办通过适当方式,建立培训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跟踪农民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先按项目培训指标控制数50%的额度予以下达,培训结束后,由市农培(才)办审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再下拨其余补助经费。没有完成任务的,在当年农民素质培训专项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 1、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参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培训标准,市级财政补助培训费用50%。其中由市级培训机构培训转移至市区就业的,市级财政全额支付。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按照人才层次拉开档次,其中市级人才培训达到20学时以上的,市级财政按每人300元标准补助、区县级人才培训12学时以上的,市级财政按每人150元标准补助。当年获得绿色证书的,市级财政按每人增加100元标准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