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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局
【发文字号】 合农[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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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县,由项目县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资金。
  (四)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委托专业的设计机构和建设队伍组织建设,联户沼气要有技术过硬的技工或施工队伍负责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完成任务后,项目县(区)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联户沼气工程及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由各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组织抽查。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项目县(区)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政府农业主管领导应作为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区)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区)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农村能源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县(区)每个月10日前要向国家沼气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省农委将在安徽省可再生能源网上每月公布各地建设进度。
  (三)加强督查,加快推进。要认真落实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财务管理。各项目县(区)要强化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县(区),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上级核查检查和项目验收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县(区),3年内不允许申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以促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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