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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49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医改的要求,我委就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定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高年资的医师在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身体健康并取得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医师可以申请多地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如在第二和第三执业总时间不超过每周1天,无须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协议,由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与第二、第三执业机构签订合同后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备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多点执业医师是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补充来源,多点执业医师可以作为申报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依据,但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选择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多点执业。
  (五)我委试点设置管理服务型社会医疗机构。该类医疗机构只提供护士及医辅人员、基础设施、支持及管理服务,执业医师可以主要由多点执业医师组成。
  
  二、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管理
  (一)统一向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属于卫医政发〔2009〕8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相关合作医院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参见附件。
  (二)离、退休医师应当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中明确1个医疗机构为主要聘用单位,该单位可以与其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不同。
  (三)为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拟聘用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的诊疗科目;诊所、医务室等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接受医师多点执业。
  (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研究与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行为,建立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档案。
  (五)我委医政处负责收集和交换医师多点执业相关信息,各市属单位和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我委上报多点执业医师注册和多点执业医师执业操守情况。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情况表
  
  

备案医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医师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号

执业类别

职称

在第一执业 地点工作时间

在第二执业 地点工作时间

第一执业 地点

第二执业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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