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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范完善阶段(10月-12月) 在这一阶段,要基本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材料的报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区县、高新区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整理确认材料,经市金融办逐户确认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省金融办将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重新确认的条件是:1.《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2.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3.经过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4.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5.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按照省统一部署,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里统一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是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融资性担保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督促实施;负责协调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的处置、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法制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及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淄博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县金融办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整顿的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继续保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四)加强规范整顿工作中的风险处置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融资性担保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