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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品种,可以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一)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条件和管理素质差异较大,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很大。 (二)行业协会具备组织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实行建筑材料供应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一般不再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品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由评价实施单位发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九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合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先进,质量指标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设备完备。 (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对原料、工艺控制严格,各项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可追溯所发生问题的技术原因与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规定,两年内没有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纪录。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或其他不良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或发生群体性投诉。 (七)在北京市有一定销售规模,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具有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的供应保障能力。 (八)该类建筑材料品种质量诚信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一)、(五)、(六)项要求的建材供应单位,不予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应当签订行业协会制订的自律公约,承诺如实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供各项申报信息、接受申报信息核查、同意评价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建材质量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评价,填写《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资质管理的不作要求)。 (二)经当地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两年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销售的产品与用户清单。 (四)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八)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九)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和承担违约责任、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及群体性投诉的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