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验收的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实地抽查。 (一)市级初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各项内容进行初验并全部现场核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核查完成10个工作日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每县(市、区)申报验收的基本农田面积30%的比例随机抽样。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核发验收确认函。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抽查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