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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城[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其它有关事宜,按《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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