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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大专学历乡村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大专学历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大专学历乡村医生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卫生队伍结构,解决我市乡村医生后继乏人,培养合格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决定于2010年举办乡村医生临床医学专科教育学历定向培养班,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养对象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厦门市户籍,热爱乡村医生工作。
  
  ㈡符合国家高考政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㈢志愿报名,入学前须与就业所在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二、委培名额
  
  委培名额50名(其中同安20名、翔安20名、集美5名、海沧5名)。
  
  三、委培学校
  
  委培学校为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四、培养办法
  
  培养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委培学校按大专定向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学习,学制三年,毕业获得临床医学大专学历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到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依法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权利义务
  
  ㈠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管理规定对定向培养生进行教学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卫生局通报其在校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㈡定向培养生在学习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刻苦攻读,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并按期完成学业。
  
  ㈢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到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依法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㈣定向培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所在区卫生局统一派驻到村卫生所工作。在村卫生所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特殊情况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可在厦门市村卫生所范围流动。
  
  ㈤定向培养生到村卫生所工作,纳入所辖镇卫生院的编外合同人员进行管理,其工资待遇纳入区财政预算。在服务期限内享受镇卫生院同类人员薪酬待遇、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六、优惠政策及经费来源
  
  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可享受补助生活费,毕业后统一安排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㈠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免缴每人每年6000元学费和1100元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提供生活费补助,每人每月3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发。在校学习时间为三年。
  
  ㈡毕业后到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期间每月提供950元生活费补助,规范化培训期限最长2年。规范化培训第一年期间未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可以继续培训一年,并享受每月950元生活费补助。
  
  七、违约处置
  
  定向培养生若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不服从调配或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赔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
  
  1.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定向培养学历;
  
  2.毕业后在三级医院规范化培训第一年期间未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可以继续培训一年,仍未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不服从区卫生局统一调配到村卫生所工作的或在村卫生所服务年限不足10年的应退赔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并视情节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总和的2-3倍);其信息将被录入卫生系统个人诚信档案,同时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予办理执业注册。
  
  ㈢其他情形视情节退赔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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