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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度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度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检查,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三类人员”依法依规坚决查处。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范围为所有在我省注册并取得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检查工作;4个建管处受住建厅委托分别负责所在地省直属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取得资质证书,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经重新审查的,包括:资质升级、增项、改制、合并、分立等; (三)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办理延期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检查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各建管处要依据附表1的内容逐条认真检查,并如实填报检查表,作为省厅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8月31日以前),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市、各建管处分别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管处要认真参加培训,并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要对本地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管处要组织本地施工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整改。要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登记,逐一建立台帐。不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抽查,要对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复查,对复查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向省厅提出处罚建议。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管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方案要于5月1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检查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情况汇报,附表2的电子版)。 (二)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组进行复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罚;发现“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各市、各建管处检查组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要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