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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牵头揽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做好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单位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依法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朝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付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董 峰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罗崇东眉山银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艾鸿举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熊 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袁世金市委农工办主任
  
  周仲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鲁建伟市经委主任
  
  徐井万市教育局局长
  
  马 宏市公安局局长
  
  余自生市民政局局长
  
  黄 健市财政局局长
  
  刘 红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周立平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罗 瑞市商务局局长
  
  江昌淆市环保局局长
  
  何万高市法制办主任
  
  邓晓松市国资委主任
  
  吴光鉴市安监局局长
  
  邓朝忠市工商局局长
  
  巫小波眉山质监局局长
  
  彭 锋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刘 波市国税局局长
  
  王开东市地税局局长
  
  鲁剑雄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由董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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