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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市教安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近期外省发生多起校园暴力伤害学生的恶性事件,引起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二、各学校要选聘责任心强、素质好、业务精、能胜任工作的安保人员,并加强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
  
  三、各学校要为安保人员配备足够的警用装备,如强光手电、橡胶警棍、警用钢叉等(警用装备要专人保管、学校遭遇紧急情况时可以使用)。并加强学校门卫安保物防建设,把好学校安全第一关。
  
  四、各学校必须在校门口值班室配备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设备,保证一旦遇到突发应急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全校教职工和公安机关报警,争取处置时间。
  
  五、各学校要加强技防设施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校门口、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和人群聚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争取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提高学校整体防控能力,确保学校技防安全监控不留死角。
  
  六、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专设的稳定安全工作机构,各学校要按规定设立稳定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加强校园门卫管理,严格门禁制度,对进入校园的人员要严格盘查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校园。要加强上学放学时间校门口的秩序管理,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口逗留,要积极配合校园警务室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并排除治安隐患,起到威慑作用。
  
  八、加强对学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及时掌握有精神疾病和心理异常表现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人员对师生实施侵害;要及时掌握涉及教工和学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事端。
  
  九、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隐患,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生社会人员在校园周边侵害学生的行为或欲强行闯入校园,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保护学生安全。
  各区县教育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传达到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并迅速组织人员对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务必将此项工作抓出实效,确保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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