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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河南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执法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委维稳办、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委维稳办、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地方以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为由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行限制,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一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地方还多次引发了堵门、堵路、集体上访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恶性事件共22起,涉及1900多人,围堵各级党委、政府等群体性事件共160起,涉及6700多人。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86号),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呈上升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得日益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措施,优化环境,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二、努力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和掌握的有关情况,可以进入用工单位和用工场所进行工作检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仅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为劳动保障监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维稳办要高度关注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问题,对突出的矛盾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主动解决问题。法制部门在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对随意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各级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干扰、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加强人员、经费、办公办案装备保障,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五公开”、“十不准”,提高执法水平,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案质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热情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以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保障监察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共河南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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