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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百校千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苏人社(l)﹝2009﹞104号,苏财社﹝2009﹞234号)和《江苏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5号)精神,决定实施江苏省“百校千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现将《江苏省“百校千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百校千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苏人社(l)﹝2009﹞104号,苏财社﹝2009﹞234号)和《江苏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5号)精神,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决定实施“百校千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百校千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通过百家技工院校与千家企业紧密合作,把育人标准融入市场需求,教学过程融入生产实践,学校发展融入技术进步,形成政府引导、校企互动、合作双赢的校企合作新机制,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全面提升我省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高效率、大规模培养社会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为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均要与不少于10家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实行紧密型合作;每个高级工班、技师(含预备技师)班专业均要与2家以上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制定具体的合作培养方案。
  其他技工院校要在原有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各自特色。
  (二)努力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着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质量,确保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技师(预备技师)班在校生的比例达到50%(或者1200人)以上,年组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500人以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在校生比例达到30%(或800人)以上,年组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400人以上;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工班在校生的比例20%(300人)以上,年组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200人以上,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考评合格率80%以上,对口就业率90%以上,用人企业认可满意度80%以上。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5月中旬前,省厅召开“百校千企”工程启动仪式,部署全面推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签订协议。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的协调、指导下,各技工院校根据地方产业结构和本校的专业结构积极争取合作企业,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合作企业的协议签订。
  (三)督查通报。7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对本市“百校千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情况汇总上报,省厅将适时予以通报。
  (四)考核评比。省厅将“百校千企”工程纳入各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12月底前将对各市、各技工院校“百校千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百校千企”工程领导小组,在江苏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百校千企”工程的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百校千企”工程的指导、督查工作。各技工院校和有关行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百校千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创新培养模式。校企合作要立足“双赢”,技工院校要积极承担合作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主动参与企业的新品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努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校企双方要不断深化合作的内涵,聚集双方优势,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共同负责师资培训,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培养紧缺型高技能人才。
  各技工院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灵活采取“订单式”培养、冠名办班培养、“互为基地”培养、“工学交替”培养、产教研一体化培养等合作形式,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新途径。
  (三)建立激励机制。根据行业企业和技工院校培养紧缺型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数量和工作绩效,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对“百校千企”工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技工院校和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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