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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发电企业直供工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11号)精神,稳妥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价发〔2010〕1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解释的函》(川发改物价函〔2010〕147号),对2010年发电企业直供工业用户的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杆电价或高于标杆电价的水、火电企业按不超过以下标准与工业用户协商确定直供电价:火电企业每千瓦时0.372元;水电企业平水期每千瓦时0.2722元,水电企业丰水期每千瓦时0.2041元。低于标杆电价的水、火电企业以批准电价为基础,并按川价字工〔1998〕210号规定实施浮动,按照峰、平、谷电量均衡加权平均确定直供电价。二滩直供电价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要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三、为便于及时掌握直购电价执行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报送上月直供电价、输配电价实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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