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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徐建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市属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苏建计〔2010〕120号)文件精神,结合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和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实际问题,为做好2009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标准:根据文件执行时间的要求,2009年度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费率标准的75%征收。
  
  二、计费依据:各企业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为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计费依据。
  
  三、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征收;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市建设局征收。
  
  四、对于年度内晋升新资质的企业,按照取得资质的月份分别征收。
  
  五、金属门窗类企业按资质标准的15%征收,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类企业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六、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在本省市区或县城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已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在提供缴费票据和合同复印件(验证原件)经核实后予以抵扣,抵扣限额为资质核查时应缴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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