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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安监管[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十六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审议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审理时间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依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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