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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十六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审议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审理时间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依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